劳务派遣办事流程
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22号令
1.受理条件。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受理材料。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 拟设立的公司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公司章程;
(4) 拟设立的公司提供验资机构(法定验资机构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已设立的公司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报告;
(5)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6)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三名专职人力资源师证原件及复印件.
(7) 符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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