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焦作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第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 各科室(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该科室(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该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执行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二)不按照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定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四)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五)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六)未经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七)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照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九)提供政府信息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十)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十一)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十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六条 责任追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