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伤维权难有望破解? ——三问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
新华社记者 徐 博 赵宇航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哪些亮点,效果又会如何?为此,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专家。
背景:农民工“伤不起”
据人社部统计,建筑业目前从业人员近4500万人,其中80%是农民工。作为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权益保障问题一直比较突出,李红奎就是其中一例。
2012年9月12日,来自山西临汾的农民工李红奎在北京某工地做运料小工,意外被高空坠物砸中头部,造成颅骨骨折。李红奎想申请工伤赔偿,但是第一道程序——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就让他犯难了,因为当初他没有签订任何用工协议。
“我的团队走访的工地有几百个,发现高达九成的工人既无劳动合同,又无工伤保险。建筑工地成为国家劳动法律实施的真空地带,其结果是受伤的工人难以获得法律救济。”长期关注农民工权益的公益组织北京行在人间文化发展中心负责人李大君告诉记者。
不仅是劳动合同让农民工“伤不起”,工伤认定鉴定程序和法律程序的复杂也加剧了维权的难度。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主任佟丽华律师曾对现行工伤维权的法律程序进行分析指出,要走完一个完整的工伤维权程序,总共需要3年9个月,最长甚至要6年7个月。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很多未参保企业为逃避工伤待遇支付责任或是少支付待遇,常采取瞒报少报工伤事故,或是与工伤农民工讨价还价。由于建筑业农民工文化水平低,维权意识差,被迫选择与企业主“私了”的现象普遍,依法应得的工伤待遇被不同程度地打了折扣。
亮点:建设项目参保和工伤保险费用单列
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说:“四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历时一年制定了这一意见。”
据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介绍,意见明确了四部门的联动机制。意见确定,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李大君认为,按建设项目参保和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是意见的一大亮点。意见规定,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用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建设项目方式参保,并可在各项社保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建筑施工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大,按建设项目参保比较适合这一领域的特点。”他说。
以前,由于未将工伤保险费用明确列为建筑施工企业不可竞争费用,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企业为控制成本,往往采取牺牲工人权益保障,放弃参加工伤保险。
而意见明确,建设单位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这样,工伤保险的经费也就有了来源,而且实施动态管理,名单是可以换的,凡是参加项目的农民工都有保险。”金维刚说。
用工不规范仍是工伤维权难点
意见的出台对于农民工工伤维权无疑是一个利好,但也有专家认为,一些“卡脖子”的因素仍然有待进一步解决。
有专家指出,意见提到工伤认定所涉及的劳动关系认定,依旧强调劳动合同。假若劳动监察部门没有办法监督建筑行业劳动合同的落实,在工伤认定时,工伤认定部门又咬住劳动合同不放,那么,工人自己申报工伤的维权之路就很艰难了。
“虽然文件中补充提到,除了劳动合同之外的其他证据也可以作为参考,但即便有了这些证据,还要经过‘一裁两审’这种短则一年,长则两三年的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程序,有几个工伤工人耗得起呢?”这位专家说。
李大君则提出,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因安全生产事故所造成的工伤,用人单位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查事故现场,并在一个月内为工伤员工申报工伤。
“但相关规定却没有说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为员工申报工伤会承担什么样的惩罚。”他说,虽然意见提到了维权民工在自己申报工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这条规定过于软化与模糊,对“工伤拒赔”的涉事单位不具备约束力。
长期关注农民工问题的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卢晖临认为,意见亮点颇多,但只能算是一个“临时性的措施”。“建筑领域农民工工伤维权难,最根本还是用工不规范的问题,工程层层转包到无资格的包工头手里,这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卢晖临说,“要想治本,关键是要解决这一问题。”
(新华社北京1月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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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治赔偿四步流程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该怎么办?记者就此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梳理出工伤后医治赔偿的四步流程。
【第一步:前往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按规定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应当前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以现金垫付,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稳定后应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治疗。
【第二步:申请认定工伤】工伤不同于其他人身伤害,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才可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申请既可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等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导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法作出工伤认定的,应中止工伤认定程序,由劳动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该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法律程序确认劳动关系后,再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第三步:鉴定劳动能力】工伤认定完毕,经治疗终结或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还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可以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
【第四步:审核发放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应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造成残疾的,应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以上伤残待遇根据伤残程度不同,工伤职工享有的标准和获得的补偿数额也不同。造成死亡的,应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
新华社记者 赵宇航 徐 博 (新华社北京1月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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