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企业年金?
答: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二、企业年金有哪些典型特征?
答: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典型特征:
1.企业自主建立,不同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强制性;
2.具有补充性质,是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为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
3.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缴费具有灵活性;
4.国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和个人缴费均可以按规定抵扣;
5.建立职工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基金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实行市场化运营,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和渠道进入金融市场。
三、建立企业年金对企业及其职工有何益处?
答: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有利于提高职工退休后收入水平。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完善,未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主要发挥“保基本”作用,即基本养老金用于保障基本生活,第二、三支柱的补充养老保险作用将逐步增强。如果职工参加企业年金,和企业共同向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缴费,通过长期积累和投资运营,可以实现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的有效增值,有利于退休后在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一块收入,提高生活水平。特别是企业年金遵循信托法原则,基金具有独立性,运营严格规范,能够保证职工在达到条件后领取待遇,不会被企业或者管理机构等挪作其他用途,也不受企业解散、撤销、破产等情况的影响。
2.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企业间的竞争越来越体现为人才的竞争,加上人口老龄化不断加速,劳动力增量逐步减少、流动性增大,企业招工特别是吸引人才的压力也逐步增大。企业年金所具备的延期支付功能、可以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人才倾斜的灵活分配办法、权益归属规则所具备的约束功能,能够较好满足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稳定职工队伍的需求,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3.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国家规定的缴费部分,企业缴费可以在税前扣除,个人缴费可以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建立企业年金主要依据国家哪些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答:建立企业年金,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第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五、企业年金的覆盖范围有哪些?
答:只要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六、企业年金采取什么形式的管理模式?
答: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下设企业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分别记录企业缴费分配给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以及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投资运营,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七、企业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建立企业年金?
答:按照《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规定,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八、职工参加企业年金需要哪些必备条件?
答:需要具备以下两项必备条件:
1.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试用期满;
2.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九、建立企业年金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答:主要有以下六道程序:
1.制定方案。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2.报送方案。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其中,注册在开发区的企业报送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注册在滨海新区的企业报送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其他企业报送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3.备案方案。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4.确定受托人。企业和职工选择受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企业年金受托管理合同;
5.确定管理人。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并签订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
6.实施计划。受托人将合同报送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获得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予的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后,企业年金计划即可正式实施。
十、企业年金方案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企业年金方案(范本)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并公开发布。企业年金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参加人员;
2.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
3.账户管理;
4.权益归属;
5.基金管理;
6.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7.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8.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企业年金方案备案需要哪些材料?
答:建立企业年金,需要报送以下材料进行方案备案:
1.备案函;
2.企业年金方案;
3.基本情况简表;
4.重点情况说明;
5.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6.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十二、企业年金方案是否可以变更、终止?
答:企业与职工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以及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企业应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十三、企业年金的资金来源和筹资规模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十四、企业是否可以中止缴费?对恢复缴费和补缴有无规定?
答:企业在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情况下,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的年限和金额。
十五、企业年金缴费如何分配?
答: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可以根据职工工作岗位、工作年限、专业技能以及责任贡献等不同,在分配企业缴费时存在一定的区别,体现企业年金的激励作用;同时,也应兼顾公平、控制差距,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超过平均额的5倍。
十六、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如何确定归属?
答: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
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
2.符合《企业年金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终止企业年金方案的;
3.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5.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答: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1.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2.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十八、企业年金如何运营管理?
答:企业年金遵循信托法原则。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后,企业和职工(合称委托人)应当选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管理合同签订后,受托人应当委托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和托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规定分工协作,共同实现企业年金基金的依法合规运营和保值增值。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按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管。
十九、职工变动工作单位企业年金如何处理?
答: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
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二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按照《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十一、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人力社保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对企业年金实行延迟征税的优惠政策。主要是:
1.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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