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办理: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统筹地区迁出的,应携带本人《失业证》、写出跨统筹地区转移申请,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部门(人员)申请办理跨统筹地区转移手续。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部门(人员)对失业人员的异地转移申请应及时受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告知失业人员应到接收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接收函。
3、失业人员开具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接收函后,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的业务经办部门(人员)审核无误的,签署意见后,报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审批。同时从当月停发失业保险金。
4、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对失业人员的异地转移资料审核无误的,开具《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迁通知单》签署审批意见。财务部门凭《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迁通知单》办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金额转出手续,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档案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