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办事服务-->场景式服务-->失业保险-->申领补助待遇
 
    申  领 生
    育补助金
    查  阅 和
    借阅档案
    一次性领取
    失业保险金
    申领医
    疗补助
    申领丧
    葬抚恤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携带本人《失业证》、《准生证》、医院医疗诊断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经办部门(人员)填写《女性失业人员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请表》(表5-15),经审核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的,签署意见后报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复核。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复核无误的,签署审批意见后,失业人员到指定的医院住院生育。
女性失业人员生育出院后,携带本人《失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证明、住院生育费用结算单,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办理申请领取生育补助金手续。业务主管部门(人员)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填写《女性失业人员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审批表》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女性失业人员于每月的10日、25日,携带本人《失业证》、《出生医学证明》、《女性失业人员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审批表》、出院证明、住院生育费用结算单,到财务部门办理领取生育补助金手续。财务部门审查无误的,开出银行现金支票,由失业人员到银行领取现金。失业人员委托他人代领生育补助金的,受托人应携带失业人员的《失业证》、户口本或能够证明双方亲属身份的证明、代领委托书。
应提供的资料
  1、失业人员的《失业证》;
  2、《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明》;
  3、出院证明、住院生育费用结算单;
  4、生育费用补助书面申请。 
  失业人员因特殊原因需查阅、借阅档案的,应由失业人员本人出具《失业证》、单位介绍信等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档案。
  查阅档案时,由档案管理人员协助查阅并及时归档。确因工作需要抄录、复印部分内容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同意后方可抄录或复印档案内的部分内容,复印期间档案材料不得随意涂改、撤换,并在一个工作日内把原件归还档案室。
  借阅档案材料的,借阅期间档案材料不得随意涂改、撤换和销毁,用后及时归还,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再就业的,凭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及其他实现再就业的有效证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部门(人员)填写《失业人员再就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审批表》(表5-9),申请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业务经办部门(人员)经审核情况属实的,报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复核,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复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失业人员每月1-15日办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审批手续的,于当月发放失业保险金时领取;失业人员每月16-30日办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审批手续的,于次月发放失业保险金时领取。
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有严重疾病确需住院治疗的,携带本人《失业证》、医院医疗诊断证明、住院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部门(人员)填写《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申报表》(表5-12),业务经办部门(人员)经审核符合住院治疗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复核。复核无误的,签署审批意见后,失业人员到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
  失业人员因患危急病症到医院急诊住院治疗的,应在住院治疗3日内,携带急诊住院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住院治疗审批手续。失业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在转院之前写出书面申请,携带现住院医院同意转院的医疗转院单,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院治疗审批手续。
  失业人员经治疗出院后,携带本人《失业证》、《失业人员医疗补助申报表》、住院证复印件、出院证原件、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人员)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业务主管部门(人员)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填写《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审批表》(表5-14)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失业人员于每月的10日、2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携带本人《失业证》、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审批表》,到财务部门进行审查。财务部门审查无误的,开出银行现金支票,由失业人员到银行领取现金。失业人员委托他人代领住院医疗补助金的,受托人应同时携带失业人员的《失业证》、户口本或能够证明双方亲属身份的证明、代领委托书。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携带有关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部门(人员)办理申领手续。业务经办部门(人员)对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复核。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对有关材料审核后,符合申领条件的,填写《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审批表》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失业人员亲属于每月的10日、25日,携带医疗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清真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死亡土葬证明、《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审批表》、能够证明代领人亲属关系的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手续。财务部门审查无误的,开出银行现金支票,由失业人员到银行领取现金。
  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失业人员的《失业证》、身份证;
  2、医疗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3、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清真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死亡土葬证明;
  4、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书面申请;
  5、户口本、结婚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6、父、夫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证明;
  7、母、妻年满5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证明;
  8、子、女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但尚在普通中学、职业高中学习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9、弟、妹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但尚在普通中学、职业高中学习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