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办事服务-->场景式服务-->工伤保险-->认定程序
 
    认定的途径
    提交的材料
    工伤的认定
     
  1、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申请人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2、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4、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上述材料后,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在60日内做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