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单位应在其死亡一个月之内向退休待遇处报告,办理死亡减少手续。需提供下列材料:
1、《死亡待遇审定表》;
2、同时提供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医院死亡的户口所在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户口不在火化区火上数民族等允许土葬的,想衣裳民政部门出具土葬证明。
3、有供养直系亲属的,需携带离退休人员或遗属的身份证、户口本;离退休人员证明(审批表或退休证);关系证明(户口本或结婚证或档案)。供养配偶城市户口的户口本上职业一栏应是无业或居委会证明无收入,农村户口的不需要提供其他证明。5—10号窗口主管人审核签名,3号窗口审批盖章,次月拨付相关待遇。
每月十五日以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