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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程序
    参保所需资料
    单位变更登记
     

参保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发放《失业保险手册》。

应审核的证件包括: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应当携带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失业保险登记表》(表2-1)、《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及缴费申报表》(表2-2)及电子表格;
  (四)财务月(年)报表、劳动情况月(年)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用人单位已经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在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时,应同时携带上述资料及《社会保险登记证》。

变更登记

参保单位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依法向单位所在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单位所在地登记机构办理变更。

参保单位人员有增减变化时,需在当月申报缴费前到单位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增减变更手续。